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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享有以下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以下的诉讼义务:
一、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提出事实及理由申请回避。
3、当事人有质询、质证、请求和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当事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诉人有承认、反驳申诉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二、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当以下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答仲裁员提问。
2、当事人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义务。
3、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4、当事人必须自觉缴纳仲裁费用。
5、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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