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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须知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仲裁,特向当事人提出以下须知事项:
1、不得自己或通过他人向办案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送钱物、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
2、不得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到办案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家里说情和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
3、必须如实向仲裁庭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示、贿买他人作伪证。
4、必须遵守仲裁程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项,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办案人员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等问题,应及时向本会或监察部门举报。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阅后签名:

年 月 日


(本须知附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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