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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访投诉须知
(一)上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接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二)劳动信访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在上访事项办理期间,上访人不应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交叉上访;
(四)上访人应如实填写《群众来访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属集体上访应选出员工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填写《集体上访委托书》并签名,员工代表应协助接访人员维护秩序,做好其它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劝说其它员工先回单位,由员工代表向接访人员反映情况;
(六)上访人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威胁、谩骂、殴打接访人员,不得携带爆炸品、管制器械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接访场所,否则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投诉受理范围
(一)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三)对我局劳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四)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其他劳动信访事项;
一、 投诉不受理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事项;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或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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