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我们制定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 日
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
为落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制定本办法。
一、 培训对象
(一)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二) 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三)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机构认定
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情况。
三、专业设置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四、 入学报名
(一)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
(二)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培训期限
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
(一)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
(二)农村新生劳动力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已实现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期限参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要求进行;在当地参加非农产业培训的,培训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通过试点,逐步对准备参加农业生产者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六、培训内容
(一) 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试行)》(劳培司字[1997]35号)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
(二) 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由各地参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
(三)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七、培训形式
(一)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
(二) 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级技工学校。
(三) 具备一定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人才。
(四) 农村劳动力在当地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农业生产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形式,如非全日制、夜校、广播电视函授等。
八、培训证书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标识。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就业的凭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有统一标识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卡。
九、培训经费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二)定点培训单位对学员收取培训费,参照当地职业学校或就业训练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生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培训。
十、就业服务
(一) 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
(二) 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学员进行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就业方向;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指导和帮助学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十一、工作要求
(一)大力宣传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进展、招生动态、培训信息、就业需求及典型经验等,推动劳动预备制度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搞好培训就业工作的衔接配合,做好与教育、人事、计划、经贸、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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