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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应提供:
1、《深圳市宝安区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表》;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赁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
4、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5、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7、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
9、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 以上资料除第7项、第8项查验原件,留复印件(规格:A4纸),其余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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