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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台湾和香港、澳门居住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类别

违反内容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责令其终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同上第二十五条。





私自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责令其终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

同上第二十三条。

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

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同上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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