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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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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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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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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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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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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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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终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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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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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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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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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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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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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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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终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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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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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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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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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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