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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处罚依据、种类和标准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条例

处罚依据

可罚金额

1

工资未达法定最低标准,且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第(一)项

3万元—5万元

2

拖欠员工工资,且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第(二)项

3

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且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

4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

每人100元—500

5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工资,且拒不改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三)项

2000元—2万元

6

未按规定制作员工工资支付表,且拒不改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一)项

1万元—5万元

7

收取报名费或押金,且拒不改正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1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三)项

2000元—2万元

8

提供虚假工资表、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二)项

2000元—2万元

9

招用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

每人每月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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